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仇运鸿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7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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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7534号案件名称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仇运鸿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仇运鸿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7534号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杨某。被告:仇运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燕琳(系被告仇运鸿之女),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仇运鸿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倪晶旌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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