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志良、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411号
  • 案件名称

    卢志良、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卢志良;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施奋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411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卢志良、施奋英: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卢志良、施奋英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7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1984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