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标、侍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11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1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文标、侍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文标;侍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侍启行,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杨文标与侍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侍启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杨文标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侍启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勤宇书 记 员 程竞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德欣、和田东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774号 下一篇 卢志良、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