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李小兵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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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74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李小兵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李小兵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子亮,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李小兵行政案由执行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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