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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李和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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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7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钟明、李和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钟明;李和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754号之一申请人:钟明,男,199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李和清,男,1984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明与被执行人李和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和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和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钟明给付工资款7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纪智胜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754号之一申请人:钟明,男,199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李和清,男,1984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明与被执行人李和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和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和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钟明给付工资款7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纪智胜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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