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5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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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5050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宝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5050号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装区中华南路150-S1。法定代表人:张会才,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宝群,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卢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一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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