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闫军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2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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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28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闫军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闫军亮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16号。负责人高燕,行长。被执行人闫军亮,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申请执行闫军亮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督2204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7月7日、8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存款4203.01元,本院扣划后发放于申请人,无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豫A×××××号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3、2021年7月16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11955.6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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