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某某、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981执316号之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981执31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981执3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90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丰镇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2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8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法院执行杨某某给付23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杨某某现在实际住所不明。本院冻结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杨某某的不动产、车辆、银行理财产品、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峰审判员 任晓冬审判员 康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