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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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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36号
  • 案件名称

    傅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傅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36号被执行人傅某某,男。被执行人傅某某刑事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刑事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傅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37800元(已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傅某某履行罚金20000元的缴纳义务,该案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傅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傅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已刑满释放。因本案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移送执行文书中均未有对傅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控制的相关内容,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傅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依职权分别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扣划了其名下账号为6228671135728773账户内存款2665元、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扣划了账号为606673078200368415账户内存款7407元,共计10072元。此外,其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傅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缴纳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傅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穷尽执行措施后表明被执行人傅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本次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傅某某的罚金20000元,执行到位10072元,未执行到位99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傅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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