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三星名饮商行、赵士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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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404号案件名称
亳州市三星名饮商行、赵士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亳州市三星名饮商行;赵士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404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星名饮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1600MA2NGHNR2C,住所地亳州市交通路。法定代表人:甘翠侠。被执行人:赵士周,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14365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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