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丛越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创(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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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执7394号案件名称
上海丛越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创(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丛越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东创(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20执73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丛越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富卫春,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东创(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田新菊,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上海丛越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创(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创(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20执7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威审判员 曹国强审判员 沈燕明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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