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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韩晓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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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740号
  • 案件名称

    高建、韩晓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高建;韩晓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男性,1974年09月11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执行人:韩晓松,男性,1954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本院在执行高建与韩晓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隆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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