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才义、谢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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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58号案件名称
刘才义、谢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才义;谢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58号原告:刘才义,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清镇市。被告:谢军,男,1982年1月4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义诉被告谢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才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才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刘才义负担。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令狐克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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