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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才义、谢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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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58号
  • 案件名称

    刘才义、谢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才义;谢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58号原告:刘才义,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清镇市。被告:谢军,男,1982年1月4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义诉被告谢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才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才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刘才义负担。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令狐克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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