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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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7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映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映华,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玲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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