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嫣嫣与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03号案件名称
陈嫣嫣与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嫣嫣;邵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表示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双方就余款自行协商,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焦鸿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77号 下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4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