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胡宇瑞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6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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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62号之五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胡宇瑞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胡宇瑞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6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3幢5区3楼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97542151R。负责人:袁昶。委托代理人:先红,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国林,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宇瑞,男,199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宇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宇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1270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5000.00元和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00元,共计人民币96277.00元,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2708.36元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00元外,还应一次性支付其以113985.3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三、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9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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