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迪、刘长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93号案件名称
刘迪、刘长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迪;刘长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迪,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长鹏,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申请执行人刘迪与被执行人刘长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11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长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迪货款618,148.60元,诉讼费4,877.50元、执行费8,581.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长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长鹏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镇市天岳润达农产品有限公司、陈宝财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511号 下一篇 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24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