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士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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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107号案件名称
高士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士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107号被执行人:高士博,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服刑河北省隆尧监狱。本院在执行(2021)冀0528执1107号高士博罚金一案中,依法向高士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高士博按执行通知缴纳罚金,高士博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高士博采取了如下措施: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0528执1107号执行决定书及(2021)冀0528执1107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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