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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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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107号
  • 案件名称

    高士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士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107号被执行人:高士博,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服刑河北省隆尧监狱。本院在执行(2021)冀0528执1107号高士博罚金一案中,依法向高士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高士博按执行通知缴纳罚金,高士博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高士博采取了如下措施: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0528执1107号执行决定书及(2021)冀0528执1107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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