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9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968号
  •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968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负责人:陈皓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伟,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伟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21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陈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陈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陈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陈伟,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前来报到。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8493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李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