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悟权、涂利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9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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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9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悟权、涂利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悟权;涂利雪;江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悟权,男,1977年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涂利雪,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江帅,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本院在执行周悟权申请执行涂利雪、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周悟权与涂利雪达成的一致意见,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涂利雪所有的宜宾市叙州区XXX房屋,经二次拍卖,该房屋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9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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