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峰、雷保仓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65号案件名称
徐国峰、雷保仓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国峰;雷保仓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65号徐国峰、雷保仓:申请执行人徐国峰与被执行人雷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国峰于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505元。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及利息4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元,执行费58元,共计10563元。雷保仓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