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宽与孙珊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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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特83号案件名称
孙宏宽与孙珊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宏宽;孙珊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83号申请人:孙宏宽,男,1994年5月15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孙珊,男,1971年6月12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代理人:孙淑平,女,1969年4月9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孙宏宽申请宣告孙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宏宽诉称,与被申请人孙珊系父子关系。孙珊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宣告孙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宏宽为孙珊的监护人。 孙淑平述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孙珊是孙宏宽的儿子,2021年9月3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孙珊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孙珊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孙宏宽申请宣告孙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孙宏宽担任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孙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宏宽为孙珊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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