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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宽与孙珊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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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特83号
  • 案件名称

    孙宏宽与孙珊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宏宽;孙珊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83号申请人:孙宏宽,男,1994年5月15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孙珊,男,1971年6月12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代理人:孙淑平,女,1969年4月9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孙宏宽申请宣告孙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宏宽诉称,与被申请人孙珊系父子关系。孙珊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宣告孙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宏宽为孙珊的监护人。        孙淑平述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孙珊是孙宏宽的儿子,2021年9月3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孙珊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孙珊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孙宏宽申请宣告孙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孙宏宽担任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孙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宏宽为孙珊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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