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4民初4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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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459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春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4591号 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桐坪居委五组(黔江民族医院正阳新院4#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228419X4。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被告之夫),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尔顿公司)与被告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尔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尔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车辆按揭款本息43,245.5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奥尔顿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34,322.59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汽车一辆,总价款520,000元,首付104,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黔江分行)按揭贷款416,000元,原告对按揭贷款向工行黔江分行承担担保责任。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导致工行黔江分行从原告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187,707.51元。除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被扣划的53,384.92元,法院已经另案判决外,被告未偿还原告被扣划的资金,故原告提起诉讼。金某辩称,对金额无异议,但是被告给原告另外支付了13,000元的按揭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某于2013年12月向原告购买汽车一辆,约定金某支付首付款104,000元,剩余款项由金某向银行贷款。之后,金某(乙方)与工行黔江分行(甲方)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为520,000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104,000元,剩余购车款,乙方申请通过其在甲方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416,000元;乙方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13,015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12,977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51,209.6元;甲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和计算逾期次数。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向工行黔江分行偿还汽车贷款,导致工行黔江分行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31日扣划了担保商奥尔顿公司的保证金13,353.1元、13,363.96元、13,364.99元、13,370.81元、13,364.22元、13,359.03元、13,364.05元、40,782.43元,共计134,322.59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向工行黔江分行还款,导致原告的保证金被扣划,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原告偿还了款项,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4,322.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被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铠 书 记 员 张 芹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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