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彤与仕明原烤肉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270号案件名称
王彤与仕明原烤肉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彤;仕明原烤肉店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270号原告王彤,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仕明原烤肉店 业主刘士玉,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3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彤诉被告仕明原烤肉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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