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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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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89号
  •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万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左同义;杨可英;左政;郑云山;周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89号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通衢苑10号楼44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837NY4Y。负责人:刘爱英,行长。被申请人: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中华南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00865451T。法定代表人:左同义,经理。被申请人: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3221588K。法定代表人:郑云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衡水万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豆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055477308Q。法定代表人:左建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左同义,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杨可英,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左政,男,198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郑云山,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周洁,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与被申请人衡水万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洁、左政、左同义、杨可英、郑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万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洁、左政、左同义、杨可英、郑云山名下银行存款5310375元,查封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东(产权证号:衡国用[2015]第00006号)不动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万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方正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洁、左政、左同义、杨可英、郑云山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310375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衡水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东(产权证号:衡国用[2015]第00006号)不动产;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嘉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月晓书 记 员 杜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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