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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少群、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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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994号
  • 案件名称

    施少群、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施少群;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施少群,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永华御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NYDB45Y。法定代表人:吴飞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施少群与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施少群与被执行人黄山汇川服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施少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少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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