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宏贵五金批发部、蒋叔华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3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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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3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港闸区宏贵五金批发部、蒋叔华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港闸区宏贵五金批发部;蒋叔华;南通蒋氏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华夏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港闸区宏贵五金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1MA1RXKDW2A,住所地南通市。经营者:董振贵。被执行人:蒋叔华,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南通蒋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933498373,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蒋叔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华夏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葛松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港闸区宏贵五金批发部与被执行人蒋叔华、南通蒋氏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华夏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赔偿损害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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