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宇、张军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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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3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海宇、张军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海宇;张军锋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3号之一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张军锋,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张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军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曹集路支行账户6217××××2315人民币4.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城南分理处账户6228××××2271人民币1.76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户1842××××4370CNY0人民币1.01元、在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户6217××××2035人民币0.3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账户6217××××4674人民币0.83元。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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