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世全、时胜光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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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40号案件名称
苑世全、时胜光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苑世全;时胜光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40号申请执行人:苑世全,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时胜光,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苑世全与被执行人时胜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鲁1524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苑世全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胜光支付欠款5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1年4月21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2.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10日,在东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时胜光的房产及土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9月27日,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时胜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6.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时胜光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向申请执行人苑世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董永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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