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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连、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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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513号
  • 案件名称

    赵春连、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春连;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委会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513号原告:赵春连,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南双庙镇南双庙村。法定代表人:张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合,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法所所长,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委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化索,村书记兼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连与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案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8时40分到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赵春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田喜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亚楠书 记 员 赵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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