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连、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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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513号案件名称
赵春连、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春连;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委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513号原告:赵春连,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南双庙镇南双庙村。法定代表人:张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合,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法所所长,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委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化索,村书记兼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连与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政府、朝阳县南双庙镇孙家屯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案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8时40分到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赵春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田喜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亚楠书 记 员 赵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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