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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婷、刘进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3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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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31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国婷、刘进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国婷;刘进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3133号之一原告:孙国婷,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刘进栋,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廉江市。原告孙国婷诉被告刘进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国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国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63.75元,由原告孙国婷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卢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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