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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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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676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676号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与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6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68元,案件受理费668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将该款支付给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0112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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