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676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676号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张维华: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与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6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68元,案件受理费668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将该款支付给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长春市双阳区建丰建筑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0112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某某、兰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758号 下一篇 孙国婷、刘进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313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