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冯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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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149号案件名称
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冯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冯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7149号原告: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业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涛,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世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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