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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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421号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6421号 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87561T。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科,男,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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