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美东、成都鑫源波汽车有限公司、周小波、向海强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6执异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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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6执异164号案件名称
罗美东、成都鑫源波汽车有限公司、周小波、向海强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美东;成都鑫源波汽车有限公司;周小波;向海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6执异164号申请执行人:罗美东,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彭星,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鑫源波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向海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第三人:周小波,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罗美东与成都鑫源波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美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向海强、周小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罗美东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罗美东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美东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判长 魏建辉审判员 向 彬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翠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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