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沈阳和平朝刚博士园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02民初17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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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02民初17741号案件名称
张泽、沈阳和平朝刚博士园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泽;沈阳和平朝刚博士园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2民初17741号原告:张泽,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昱,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和平朝刚博士园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C205室(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5520198T。法定代表人:王朝刚,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辉,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张泽诉被告沈阳和平朝刚博士园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泽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能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材料。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宋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礼一鸣书 记 员 申 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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