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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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984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984号原告:高磊,男,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俊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磊与被告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原告高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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