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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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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984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984号原告:高磊,男,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俊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磊与被告安徽省淼工鸟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原告高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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