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桂琴、于庆新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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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337号案件名称
毕桂琴、于庆新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毕桂琴;于庆新;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337号原告:毕桂琴,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于庆新,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辽河中路67号。法定代表人:黄乐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桂琴与被告于庆新、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毕桂琴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计1515元,原告毕桂琴未交纳。审 判 员 王小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姚雨伽书 记 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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