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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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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68号
  • 案件名称

    陆某、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陆某;范俊伟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68号原告:陆某,女,201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当事人母亲。被告:范俊伟,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某与被告范俊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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