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林村、许相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6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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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6608号案件名称
毕林村、许相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毕林村;许相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6608号原告:毕林村,女,生于1969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许相姣,女,生于1968年4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原告毕林村与被告许相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林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相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林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许相姣偿还原告借款103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1300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后被告偿还1000元,下欠103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现原告已诉至本院,向被告催要借款,可视为已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许相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林村借款1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相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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