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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琴与长武县枣园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民初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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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民初813号
  • 案件名称

    张元琴与长武县枣园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长武县枣园镇中心卫生院;张元琴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民初81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某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X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XXXX镇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武县枣园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武县枣园镇中心卫生院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申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 官助 理       王彦飞书  记  员       毛永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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