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为文、周自英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3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365号案件名称
余为文、周自英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余为文;周自英;李小龙;杜文涛;郑威;郑立祥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365号余为文、周自英、李小龙、杜文涛、郑威、郑立祥:申请执行人余为文、周自英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杜文涛、郑威、郑立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汉刑终字第06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李小龙、杜文涛、郑威、郑立祥赔偿余为文、周自英14644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媛、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1970号之一 下一篇 张元琴与长武县枣园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民初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