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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盼、马维杰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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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39号
  • 案件名称

    张盼、马维杰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盼;马维杰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39号原告:张盼,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号码:×××。被告:马维杰,男,回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张盼诉被告马维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盼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1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8日,原告在运满满平台接到被告的运输订单,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拉一车树苗去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双方约定运费16000元,原告驾车将货送到后,被告支付原告运费5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运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亲笔书写的欠条,“今欠张盼(×××)运费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与2021年6月5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拖欠运输费属实,但原告将货物运了八天时间才到运到指定地点,耽误了时间导致树苗枯死,给他造成了损失,他的意见是原告应当承担部分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维杰偿还原告张盼运输款8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部分作为赔偿金再不予给付。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马维杰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沛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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