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盼、马维杰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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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39号案件名称
张盼、马维杰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盼;马维杰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39号原告:张盼,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号码:×××。被告:马维杰,男,回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张盼诉被告马维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盼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1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8日,原告在运满满平台接到被告的运输订单,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拉一车树苗去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双方约定运费16000元,原告驾车将货送到后,被告支付原告运费5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运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亲笔书写的欠条,“今欠张盼(×××)运费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与2021年6月5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拖欠运输费属实,但原告将货物运了八天时间才到运到指定地点,耽误了时间导致树苗枯死,给他造成了损失,他的意见是原告应当承担部分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维杰偿还原告张盼运输款8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部分作为赔偿金再不予给付。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马维杰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沛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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