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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宋金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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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1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宋金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宋金平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直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4925304109。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伟,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平,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永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告宋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撤诉。2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直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4925304109。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伟,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平,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永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告宋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撤诉。2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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