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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段云红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黑1085执恢5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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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黑1085执恢5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段云红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段云红;梁栐
  • 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1085执恢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130601859L。负责人:李玉宝,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蕾,男,该社员工。被执行人:段云红,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梁栐(曾用名梁勇),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人:刘绍海,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段云红、梁栐(曾用名梁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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