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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兴甫、林维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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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18号
  • 案件名称

    闵兴甫、林维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闵兴甫;林维兵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18号申请人:闵兴甫,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林维兵,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闵兴甫与被申请人林维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闵兴甫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闵兴甫提供其本人名下湘B1PS88小型轿车雅阁牌(车辆识别代号:LHGCP1649D8015151)车辆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闵兴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维兵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闵兴甫名下湘B1PS88小型轿车雅阁牌(车辆识别代号:LHGCP1649D8015151)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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