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野、刘九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申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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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申55号案件名称
邝野、刘九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邝野;刘九春;余双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邝野,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九春,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被告:余双,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海,岳阳楼区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邝野因与被申请人刘九春及原审被告余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6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邝野申请再审称,邝野因房屋共有人被申请人的妻子余双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致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案纷争系被申请人无法办理过户所致,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房屋差价损失42万元(100万元—58万元),对此一、二审判决均予以确认,但二审判决认为其中20万元的购房款已判令支付利息,因此在本案中只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差价损失275172元,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的计算方式明显错误,因为对于20万元购房款,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1%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该20万元计算至二审判决之日的利息仅为81600元,二项相加仅为356772元,比42万元要少63228元,二审判决明显不公,偏袒被申请人。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差价损失338400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刘九春及原审被告余双提交意见称,邝野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邝野支付的58万元购房款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现金方式支付38万元,另一部分是以20万元的债权抵付,以20万元的债权抵付的部分邝野已另行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生效判决也已确认对于该20万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1%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该部分购房款的损失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正是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二审判决在本案中依据另外38万元在购房款中所占比例将损失确定为275172元,这一处理方式平等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邝野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邝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吴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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