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亲、刘海鸥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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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民初2709号案件名称
毋亲、刘海鸥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毋亲;刘海鸥;柴优月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2民初2709号原告:毋亲,女,汉族,1953年4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告:刘海鸥,男,汉族,1975年5月6日生,住:沁阳市。被告:柴优月,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沁阳市。原告毋亲与被告刘海鸥、柴优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毋亲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毋亲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安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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