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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亲、刘海鸥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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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民初2709号
  • 案件名称

    毋亲、刘海鸥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毋亲;刘海鸥;柴优月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2民初2709号原告:毋亲,女,汉族,1953年4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告:刘海鸥,男,汉族,1975年5月6日生,住:沁阳市。被告:柴优月,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沁阳市。原告毋亲与被告刘海鸥、柴优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毋亲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毋亲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安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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