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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鹏、李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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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88号
  • 案件名称

    余鹏、李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余鹏;李伟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88号申请人:余鹏,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本区。申请人余鹏与被执行人李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伟偿付申请人余鹏砂石料款282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执行人张李伟承担532元,由申请人余鹏自负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李伟承担。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收取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1日,本院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李伟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725.9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转入申请人账户,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不动产。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伟具体下落不明,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均未履行。6.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9136元,执行到位725.99元,28410.01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伟除725.99元的存款外,名下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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