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世利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2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208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世利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20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裴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伊琴,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孙世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